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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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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建文律师  来源:  阅读:

    某日晚,蔡东在横过马路时被景辉驾驶的小车撞成重伤。蔡东住院2个月,花医疗费2万余元。经公安机关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超速行驶和蔡东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仓促横穿马路造成的,双方均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影响相等,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受害人蔡东要求对方赔偿共计3万余元。景辉仅同意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赔偿50%。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诉至人民法院。

    蔡东提出,机动车驾驶员景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将自己撞成重伤。自己作为行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属于弱势群体,机动车驾驶员景辉应当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景辉提出,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自己只应赔偿原告一半的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辽宁(大连)国宸律师事务所的侯建文律师认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以前,个别地方曾出台过机动车在完全守法的前提下,撞上违章行人不必承担责任的地方法规,也就是“撞了白撞”,这忽视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一方利益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后,其以人为本、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理念受到人们的肯定,同时又产生了一些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责任的误解,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简单地理解为由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这在法律上也是没有依据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此又进一步细化。

    侯建文律师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机动车一方承担的仍然是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如果无条件地要求机动车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的最佳途径是行人与机动车驾驶者均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只有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遵纪守法,才能达到社会安定和交通安全的最终目标。

    在本案中,机动车与行人均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62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机动车驾驶员景辉超速行驶,行人蔡东不顾安全、盲目横

穿马路,共同造成交通事故,应当承担同等责任。蔡东所受损失应当参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并依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法官判断比例进行赔偿,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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