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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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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08/18【颁布单位】 大建委发[2005]195号 【失效日期】
       
      各供热单位、热用户: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及《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住宅室温达标检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当年十一月十五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的供热期内,全市各供热站点实行连续供暖,居室(卧室、客厅和书房)温度在18℃
      (含18℃)以上为合格,低于18℃为不合格。
      第三条 热用户发现室温低于标准,可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测温时间为6时至21时。
      第四条 供热单位接到测温申请后,应于当日内入户测温(热用户另有约定除外),检测人员应据实记录室内温度。
      第五条 供热单位采用的计量检测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部门检测合格,并具有检定证书 (有效期内)。
      第六条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必须2人以上并且出示证件。检测时应将检测温度表名称、编号进行登记,出示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对检测数据、测温时间等做好记录。检测登记表应一式二份,供热单位人员和热用户双方签字,各持一份。

      第七条 测温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置放在房间中央,距地面 1~1.5米处,测温表在10分钟以上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
      第八条 由于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不合格,双方确认不合格天数。温度在16℃
      (含16℃)以上,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退费;温度在14℃(含14℃)至16℃,按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退费;室温检测低于14℃,应按不合格天数全额退费。

      第九条 在供热期内,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居室温度任意时间段不达标的,视为当日全天室温不合格。
      第十条 若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开门配合工作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当日温度合格。供热单位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当日温度不合格。
      第十一条 由于热用户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房屋结构造成室温不达标的,由热用户负责。
      第十二条
      如出现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双方对测温结果发生争议;用户提出测温申请,供热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测温;测温不合格供热单位不签字,不留存测温记录等情况。用户可直接向市法定的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测温。

      第十三条 经市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室温合格,检测费用由热用户负担,室温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供热单位负担。
      第十四条
      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热用户持室温不合格记录和采暖费专用发票原件,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如热用户申请市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室温为不合格的,持计量检测机构测温收据,到供热单位办理核销。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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