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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给无驾驶执照的人造成交通事故承担的责任(侯建文律师《半岛晨报》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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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建文 律师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童某与汤某是邻居,两人非常要好。童某买了一辆车。汤某早年跟别人学过一点驾驶技术,但学艺不精。某日,汤某见童某在院里洗车,一时兴起,向童某借车出去兜一圈。童某遂将车借予没有机动车驾驶执照的汤某。汤某驾车沿马路缓行。当其行至市中心时,汤某见横穿马路的人比较多,精神变得高度紧张。由于其车速太慢,后面的车反复鸣笛催其让路。汤某想把车开到路边停下,叫童某来取车。由于正值下班时间,路上车辆和行人较多。汤某的驾驶技术不过关,导致该车在进入非机动车道时将正在行驶中的王某的自行车刮倒。王某倒地时,又将与其并排行驶的骑自行车人顾某撞倒。王某与顾某均受伤。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汤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那么,出借车辆给无驾驶执照的人造成交通事故,车主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侯建文律师认为:本案中的焦点是机动车的所有人童某与驾驶人汤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如果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侯律师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须具备四个法律特征,一是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二是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三是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四是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侯建文律师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机动车所有人童某对自己的机动车疏于管理,明知汤某不具有机动车的驾驶资格,驾驶技术不过关,驾车上道行驶可能会有危险,即预见到自己出借车辆的行为与汤某驾车上道行驶的行为的结合会导致某种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其轻信可以避免,仍然将机动车借予汤某。汤某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仍然违法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主观过错也属于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某种损害但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可见,童某与汤某二人是具有共同的过失的,并造成了撞伤自行车骑行人王某与顾某的同一损害结果,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对两名受害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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