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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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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

                1996725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自1996111起执行)

    本条款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
   
一、本公司根据船舶保险单上的记载,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船舶上旅客死亡或伤残,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船主)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1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旅客伤残、死亡或疾病。
    2
、旅客因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的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3
、旅客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本人的伤残或死亡。
    4
、船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旅客伤残或死亡。
   
三、赔偿处理
    1
、如发生本保险单承担责任范围的事故,旅客索赔时应出示有效的船票。同时船东应迅速将详情通知本公司。
    2
、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
、本保险承担的每位旅客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为:RMB¥30000
    5
、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位旅客的赔偿累计以不超过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见附页。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有效期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责任以每次船舶离开码头开始生效,船舶抵达目的港码头终止。
   
五、保险金额及费率
    1
、保险金额按船舶法定载客数量乘以责任限额确定。
    2
、保险费率:0.2%-0.3%
   
附: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

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赔偿金额表

项目

伤害程度

按保单规定赔偿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

(一)

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定)

100

(二)

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100

(三)

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足踝关节以上之分离丧失)或双目失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100

(四)

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50

(五)

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
1
、丧失四指
2
、丧失拇指全部
3
、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4
、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
5
、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者无名者、小指全部
6
、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
7
、丧失脚趾全部
8
、丧失大趾全部
9
、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10
、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

40
25
10

6

3

1
15

5
2

1

(六)

其他伤残如耳聋、断骨等

参照医院证明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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