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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常见问题解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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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常见问题解答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哪些?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共计十二项。当然,并不是所有交通事故的责任者都必须负担《办法》中规定的所有这十二项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要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实际造成的损失情况来由公安机关确定责任者承担这十二项中的哪几项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地说《办法》中没有列出的其他项目,交通事故的责任者一般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2、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怎么班办?        

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有的案件比较复杂,有的受害人对损害赔偿提出过高要求,致使调解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有的虽经多方努力,但由于种种原因,规定的调解期满后,仍未达成协议。对此,公安机关应做如下工作:(1)制作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书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交通事故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调解的赔偿方案;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主要原因。(2)调解终结书作好后,由调解人签名。(3)加盖公安机关印章。(4)把调解终结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3、哪20种事故肇事者负全责?                                                            

  作为近期排堵保畅“重中之重”的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工作目前又有新进展。据记者从权威部门获悉,日前颁布的快速处置事故现场若干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当事人自撤事故现场的操作程序,同时还明确了20种肇事人应负事故全责的情况,为双方当事人尽快明确责任撤除现场提供了有力依据。
“规定”明确指出,事故当事人各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应立即快速撤除事故现场(无需作现场定位标记),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与年初施行的《通告》相比,新规定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省略了作现场定位标记这一步骤,进一步简化了快速处置的操作程序。然而规定同时强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
(一)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
(二)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值得重视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追尾前车的;
(二)倒车尾撞后车的;
(三)溜车的;
(四)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
(五)逆向行驶的;
(六)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
(七)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八)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九)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
(十)不按规定超车的;
(十一)不按规定掉头的;
(十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十三)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十五)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六)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辆;
(十九)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
(二十)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另据记者了解,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环节上作了调整,从而使驾驶员自撤事故现场更具操作性。
单车事故:不需要出具证明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警等候处理。
两车事故: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当场自行协商一致并结清费用的,可以自行驶离;需要出具证明的,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民警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或者仅仅确定赔偿比例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新规定中“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一般是指邻近事故现场的紧急停车带、高架匝道口、大桥、隧道口等处的“斑马”导流线、相临的次干道、支路、机非隔离的开口处等对车辆通行影响较小的地点。
据近日对数起自撤事故的实地采访后了解到,在实际处理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少找麻烦(如多次往返事故科)或怕被扣证,小金额不需要进保等私了的情况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在事故赔偿问题的解决方法上,可以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式。

4、承担赔偿责任者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谁垫付?  

交通事故的处理,往往要经过调查分析,区分责任,协商调解,判决执行等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但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抢救伤者,死者丧葬、家属生活等方面,急需一定费用,这些费用一般都超过受害者本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为此,《办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的情况下,造成事故损失,应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人暂时无力赔偿时,为了及时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赔偿过程中,应当先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然后,向驾驶员追偿垫付的费用,如果驾驶员与所驾机动车不属于同一个单位时,应当由使用机动车的受益人负责垫付。

5、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被害者应采取哪些措施?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应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1、受伤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自救措施;2、确认交通肇事者及肇事车辆;3、保护现场、收集证据;4、接受诊断治疗,并向事故处理部门报告5、如发现交通事故车辆逃跑时,应立即记录车辆号牌、车型、颜色等。

6、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范围也有明确界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均认定为工伤。

7、交通事故责任共分几类?都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而作出的鉴定。它是以责论处、处罚得当、赔偿合理的基础,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问题。因此,必须充分运用各种证据材料和计算数据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认定。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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