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媒体点评 | 律师BLOG | 民事商事 | 交通事故 | 婚姻继承 | 劳动工伤 | 房屋地产 | 医疗事故 |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 | 公司法律 | 人身伤害 | 破产改制 | 金融保险 | 海事商事 | 行政诉讼 | 房屋拆迁 | 物业管理 | 合同范例
司法鉴定 | 律师日志 | 服务范围 | 大连法规 | 商计划书 | 股权转让 | 案例集锦 | 投资大连 | 司法考试 | 档案查询
法律法规 | 赔偿数据 | 职业规范 | 付费方式 | 著作精选 | 法制新闻 | 收费标准 | 法律援助 | 在线咨询 | 司法部门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与保险有关纠纷 >> 文章正文
车险遭拒赔的常见原因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车险遭拒赔的常见原因 


一、由于车辆方面的常见问题而拒赔
    1、车辆没有参加年检
    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对车辆实施强制年检制度,是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一种手段,对于未年检的车辆视为不合格车辆,在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值得注意的是在出险时车辆未参加年检,出险后即使补上年检合格证明,保险公司照样可以拒赔。

    2、新车还未上牌
    车辆只有在获得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及车辆牌号后,保险合同才能生效,生效日期以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日期为准,在这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因为保险合同还没有生效,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这种事故特别多的发生在异地购车的提车途中。

    3、车辆易主不告知保险公司的
    投保车辆转卖、赠送他人,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的,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俗称保单批改,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时即行终止,出险后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值得注意的是:买卖双方或者赠与双方私下交付保险合同(或保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4、车辆增加危险程度不告知保险公司的
    保险标的(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的,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收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在经过保险人同意并对保单才继续有效。被保险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车辆事故风险程度增加的有:
    (1) 车辆变更用途。原本为家用车辆、单位用车的,变更为营运车辆,比如以家用轿车作为黑车载客运货。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逃避部分保费(营运车辆的保费较高)、而且增加了出险程度,最终增加保险人的理赔风险。
    (2) 超载行为。车辆装载不符合规定既是违法行为,又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理赔风险,
    (3) 货车加带挂车等。

    5、收费停车场中丢车、车辆损毁的
    保险公司通常对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收费性场合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保管人和车主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车主完全可以通过追究保管人的保管不善责任获得赔偿。
   
二、由于人员方面的常见问题而拒赔
    1、车辆驾驶人员方面的原因,常见的有:驾照没有进行年审、无证驾车、超出准驾车型、酒后/吸毒/药物麻醉后驾驶、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2、撞了不属于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第三者”: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撞伤亡的其人能获得保险人的赔付,而撞上“自家人”却得不到赔付,保险条款这种设计上存在逻辑错误。

    3、被保险人承揽不属于自己的事故责任
    常见的有他人驾驶车辆出险,被保险人冒充驾驶人员索赔,与第三者私下协定的赔偿金额等

三、索赔程序引起的保险人拒赔
  1、发生事故,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造成保险人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损失程度等等。
  2、超过理赔期限进行索赔。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个人合伙协议书
·婚姻问题解答
·律师解答交通事故集锦
· 房地产问题集锦
·有关劳动问题解答集锦
·借款协议
·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
·大连市公安局电话
·婚姻法有关房产问题律师..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