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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注意事项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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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公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公指南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公指南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公指南

 怎样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法律实务

 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的几点说明 ---法律实务

 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法律实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登记 ---法律实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程序 ---法律实务

 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的具体材料 ---法律实务

 股东怎样缴纳出资 ---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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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对企业名称有什么要求 ---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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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经营范围?对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 ---法律实务

 什么是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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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法律实务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交哪些文件、证件 ---法律实务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证件? ---法律实务

 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哪些文件?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年检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法律实务

 

 

 

 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事流程:
   1、开业及变更登记
         ->核准->发照
   受理、审查-<
         ->不予登记->发驳回通知书
   2、注销登记
   受理、审查->核准注销
   凡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和其他部门共同审批的,均实行并联审批。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1)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A、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B、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C、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①公司开业登记
   A、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B、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C、公司章程;
   D、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F、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G、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H、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I、公司住所证明。
   ②公司变更登记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C、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③公司注销登记
   A、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C、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D、《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3)分公司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①分公司开业登记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B、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C、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D、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②分公司变更登记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③分公司注销登记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C、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事期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二)执行办理时限
   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核准登记所需材料起即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一)办理程序
   1、开业及变更登记
          ---> 核准---> 发照
   受理、审查---<
          --->不予登记---> 发驳回通知书
   2、注销登记
   受理、审查--->核准注销
   (二)凡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在登记前必须进行审批。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资格
   1、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产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开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3、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申办材料
   1、申请书
   2、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1)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A、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
   B、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C、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
   (2)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①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A、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B、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C、企业名称登记表;
   D、名称申请表;
   E、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F、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G、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H、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人员的身份证明;
   J、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
   ②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报告;
   C、公司董事会纪要(或决定)和上届董事会名单;
   D、凡涉及到公司合同、章程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换发的批准证书副本1;
   E、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合同、章程的,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上报文件,审批机构批复文件及修改后的合同、章程部分条款对照表;
   F、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③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A、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董事会决议;
   C、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D、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E、银行出具的帐户撤销证明;
   F、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包括财务章、合同章等);
   G、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①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
   B、原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准函;
   C、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D、隶属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原登记机关盖章有效);
   E、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F、隶羝笠底⒉嶙时镜轿坏难樽时ǜ妫?
   G、场地使用证明(租房协议及产权证);
   H、隶属企业拨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拨款证明(办事机构可不提供);
   I、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②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③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
   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申请报告;
   C、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D、债权、债务处理的情况说明(办事机构可不提供);
   E、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证)及公章;
   F、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
   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公司及分支(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二)执行办理时限
   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核准登记所需材料起即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公司及分支(办事)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简易类登记为3个工作日,一般类登记为5个工作日,特殊类登记为7个工作日。

   六、办理结果及告知办法
   (一)办理结果
   1、核准登记
   2、不予核准登记
   (二)告知办法
   1、在“受理通知书”中书面告知;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事流程:
   (一)办理程序
   1、开业及变更登记
         ->核准->发照
   受理、审查-<
         ->不予登记->发驳回通知书
   2、注销登记
   受理、审查->核准注销
   (二)凡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和其他部门共同审批的,均实行并联审批.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1)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①合伙企业开业登记:
   A、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B、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C、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D、合伙协议;
   E、出资权属证明;
   F、经营场所证明;
   G、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②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A、变更登记申请书;
   B、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C、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③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A、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C、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2)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①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A、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B、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C、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D、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F、经营场所证明;
   G、国家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②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事期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
   1、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二)执行办理时限
   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核准登记所需材料起即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办事流程:
   1、开业及变更登记
           -> 核准 ->发照
   受理、审查-<
          -> 不予登记 ->发驳回通知书

   2、注销登记
   受理、审查 ->核准注销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①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A、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B、投资人身份证明;
   C、企业住所证明;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A、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③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A、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2)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①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A、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B、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C、经营场所证明;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②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办事期限:
   (一)法定办理时限
   1、个人独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二)执行办理时限
   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核准登记所需材料起即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

 怎样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任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提交材料的几点说明

1、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
   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
   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申请提交时需出示相应的原件供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核对;属单位原件,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进行核对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印章。
   投资人可委托他人办理登记,被委托办理登记的人员,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和委托方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2、验资证明必须由具有验资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其内容和材料应符合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验资工作的通知》(财会[2001]1067)规定。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证明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均包含在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中,因此不需要再提供。
   附:《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委派、选举、聘用的规定
   (1)董事及监事的产生:
   A、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及监事,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B、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及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新成立的公司,这两种职务人选可暂缺,待公司营业后再补选并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2)经理的产生;
   公司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聘用;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担任。

   4、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的住所即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并相对独立,且同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1)公司的住所证明可分不同情况提交下列之一的产权证明:
   A、《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B、《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C、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D、土管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E、属新建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土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F、属新购买的房屋,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购房合同、发票、商品房预售证复印件;
   G、属公管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则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H、属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则提供区土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场地权属审核表》或者由乡、镇政府颁发的《出租许可证明》复印件;
   I、有“住宿”经营范围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以及有“房屋出租”经营范围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J、地址在市场的,需提供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K、地址是临时建筑的,凭有效期内的规划许可证;

   (2)公司住所系租借的,除提交上述之一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交下列之一的使用证明:         
   A、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应是房屋所有者,承租方应是正在申请开办的企业);若属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协议(出租方为原承租方)和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或在转租协议上盖章确认;
   B、属母企业无偿提供给予企业使用的,提供母企业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C、房屋产权属股东所有,由股东无偿提供给所有投资的企业使用的,提供股东出具的无偿使用证明;

   (3)若房屋性质系住宅的,则另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A、以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住宅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飞”证明(可免交《房屋所有权证》);
   B、以单位自管房住宅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住宅产权单位同意的证明;
   C、以住宅小区、多层公寓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的,需提供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或居委会同意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用房的证明。

   (4)若房屋的“产权证明”标示的地址、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则应提交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
   A、前述“产权证明”的地名若与实际地名不符,则应提供地名办的证明(地名办的证明在注明新地名的同时必须注明原地名);
   B、签订房屋租赁(使用)协议、出具房屋无偿使用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前述房屋“产权证明”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时,则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改变姓名或名称的证明;
   C、若实际地址不变的,只更换门牌号码的,只需提供地名办的证明;
   D、如实际经营地址尚未确定门牌号码的,由申请人提供场所具体位置的描述。

   5、计生证明

 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由全体股东共同签署的《确认书》(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证明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5、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住所证明;
   7、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股东的资格证明、股东委托书、《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其他需提交的文件: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2)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3)如属分期出资的,还应提交承诺书;
   (4)如属外地自然人投资的,应提交计生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1、名称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投资主体;
   (2)符合名称管理的规定;

   2、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公司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股东委托书;
   (4)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3、名称核准程序
   (1)名称核准流程图如下:
        / 核准(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受理 —
        \ 不予核准(驳回)
   (2)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核准登记所需材料起,即时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程序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公司需合并的,公司股东会应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义务之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1、合并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和合并各方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合并的决议(主要写明由哪些公司合并以及合并的主要内容)。
   (3)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合并后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写明合并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7)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
   (10)合并后需解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11)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合并后解散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3)合并存续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协议;
   (4)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和注销的决议;
   (5)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6)合并后需解散公司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公章。
   (8)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二)新设合并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新设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解散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
   1、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开业登记材料。
   (2)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和合并各方股东会(或者所有者)同意合并的决议(主要写明哪些合并以及合并的主要内容)。
   (3)刊有合并各方合并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合并各方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2、合并解散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的合并协议。
   (3)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和注销的决议。
   (4)合并各方各自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公章。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的具体材料

1、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决议(主要载明同意公司更名及修改公司章程);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企业名称审核表》及《名称(字号)核准通知书》;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6)其他与名称有关文件、证件。

   2、公司迁移地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决议(主要载明同意公司迁址及修改公司章程);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公司新地址的住所证明;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6)变更地址涉及环境和安全的,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如因变更地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先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档手续后再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提交公司股东决议(主要载明更改领导班子产生程序或调整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
   若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涉及改变公司领导班子产生程序、也不涉及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调整,则不需要提交股东会决议;
   (3)提交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若变更法定代表人不涉及改变公司领导班子产生程序、也不涉及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调整,则不需要提交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4)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5)《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表;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4、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增资者、增资方式、增资的股权额、增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和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等);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5)新股东(新加入的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6)增资的验资证明;
   (7)《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按《公司法》规定旅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债务的义务,然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前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减资者、减资的股权额、减资方式、减资后的最新股本结构等);
   (3)经公司股东确认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4)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
   若股东减资后原股东不变,则只要开一个股东会、作一个股东会决议既可(即新一届股东决议和前一届股东会决议可合并为一个股东会决议);
   (5)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6)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7)减资的验资证明(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8)《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6、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同意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
   若原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用语为:“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则不需再提交股东会决议。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提交审批意见;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7、公司变更经营期限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同意公司变更经营期限及修改公司章程);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8、公司股东转让其出资的,应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股东转让出资协议;
   (3)前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转让者、受让者、转让的股权额、转让后的最新股本结构等);
   (4)新一届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变动的事项);
   若股东内部转让出资,并且在股东数量不变的情况下,则只要作一个股东会决议即可(即新一届股东会决议和前一届股东会决议可合并为一个股东会决议);
   (5)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6)由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7)新股东(指受让股权新加入的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8)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或受让国有、城镇集体单位的,则提交资产管理者审查同意的意见;
   (9)《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该公司章程复印件。

   9、公司的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同意公司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提供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文件;
   (5)《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股东怎样缴纳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有货币进行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见,又可摸得到的东西。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出资。
   3、工业产权。工业产权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概念,按照我国已经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商号)、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抽象的说凡是可用于工业(更确切的说是各种生产经营的行为)领域的,能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并能创造利润的智力创作成果,都属于工业产权。但严格来说,只有那些经过法定程序被依法授予的,并在一定时间内和地域内所独占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基于该财产权利所产生的人身权利),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工业产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种商标专用权)。这些工业产权,可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取得。工业产权在法律上属于无形财产。
   4、非专利技术。确切的说应当是非专利成果,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保护的一种无形财产。在广义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业产权,但在狭义上,由于未经法定程序授予,也无独占性和明确的时间、地域限制,故被排斥在工业产权之外。有时,人们习惯中又将其称作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但技术诀窍或专有技术往往难以严格定义,而就非专利技术而言的,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专利法明文规定不予保护的技术;二是虽然符合专利法保护的条件,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三是经过申请未被授予专利权,但尚未被公众知晓的技术。
   5、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从财产的分类上讲,应当划作有形财产,但他又不同于土地本身。因为它涉及土地的使用,而不涉及对土地所拥有的其他权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劳动群众(后者仅限于农村),除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买卖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单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利。其所有权仍归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该限期内,使用人有权将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资,但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土地便应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国家或集体的手中。
   股份有限公司的非发起人股东只能用货币出资。
   股东出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2、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或者使用权的手续,这里的手续是指过户手续,比如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所有权的手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国家对于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有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不同的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注册有什么基本要求

一、非公司企业法入: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人民币基本要求:(l)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它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有限责任公司:是低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基本要求:(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基本要求:(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四、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五、私营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六、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违反企业登记法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1)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外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3)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第一条规定处理。
   (4)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6)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7)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8)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数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9)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0)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11)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银行予以划拨。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在查处企业违法活动时,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外资并购新政解读


伴随中国入世的东风以及中国经济在全球飘红,中国经济必将成为全球资本竟相追逐的热点区域。随着《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规章的相继实施,中国引资的方式和手段又将进入一个新的高度和方式。12月9日,银监会《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出台,较为敏感的金融行业,也正式完成了对外资开放的立法立规程序,这也标志着我国可以对外资开放的行业,都对外资敞开了大门。种种迹象表明,外资并购将在明年进入提速阶段 
   除了传统的直接投资,并购已经成为作为外资进入内国的主要方式。 
   外资并购,是从本国角度上,对外国企业并购本国企业的跨国并购的一种称谓而己,其实质仍是跨国并购。如果本国企业对外国企业进行并购,则本国可以将这种并购称为跨国并购,以区别于外资并购,本文将外资并购定义为:外资对境内企业的兼并以及以获得经营控制权为目的股权收购。 

   外资并购法规体系已有框架 
   随着外资从各种途径悄悄进入中国,国企改革的迫切性增加,国家已经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2001年11月3日,《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法人)受让境内上市公司法人股,但外商投资性公司仍被关在门外。 
   2002年9月28日和2002年10月8日,《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继出台,扩大了外商收购非流通股的支付方式:除现金外,可采用证券或其他方式。 
   标志着外资并购上市公司重新全面启动的,是2002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从政策上允许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而且对外商受让的程序、外资行业政策、外汇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随后,《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纷纷出台,后者甚至被称为迄今为止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最为详尽的规定。 
   紧接着,外汇管理部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出台有关操作细则《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对外资并购的股权比例、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等有关问题做了补充规定和指导。 
   至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于外资并购涉及到的股权比例、外汇处理、税收衔接、外方出资时间、劳工问题等方面已有一个较为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外商并购的具体实施和实践操作。 

   外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相应的实施细则都要求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才能登记为外资企业,才能享受外资企业的待遇,而对于外资比例低于的25%的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也没有操作过,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解释的原则,据此推断出:如果系由外资在境内再投资的,外资比例可以低于25%。 
   按照新颁布的法规规定,无论外资比例无何,都视为外商投资,都按外商新设成立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审批和申请,此点与外资在境内再投资殊为不同,徒然增加了外资并购的手续和成本。 

   合作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相应的实施细则都规定:能与外资合作合资经营的是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排除了自然人的可能性。 
   这种坚冰局面随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将予以破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尽管自然人作为合资合营主体尚需要众多条件,但该项规定已经突破了立法的限制,大大拓展了自然人与外商合资合营的空间。 

   评估作为并购作价的必备程序 
   国有资产买卖交易需要进行评估作价已经是人尽皆知的道理,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这就要求无论是否为国有资产,只要受让方是外商的,都要求进行资产评估,于此情况,价格就不由双方的意思自治了,立法的本意防止境内资产低价转移到境外。 

   出资方式 
   除了传统的现金、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土地等出资方式,本次新法规明确规定: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国投资者可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票作为支付手段(《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第九条)。换股收购的较大障碍是股票的价值如何计算以及境内人士持有股票是否违反了外汇结汇售汇的规定。然而,实践中,换股收购已经成为境外并购主要收购方式,此项规定的出台是否成为外资利用还股方式并购境内企业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反垄断问题 
   这是一个目前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外资并购在推动国内企业实现规模经济、市场、制度创新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存在挤占国内市场,极力走向垄断的趋势。因此欧美发达国家都把反垄断极力作为对外资并购管制的首要任务,并将其列为外资并购的立法原则。反观我国,并无一部真正的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进行规范,任由外资大行其道。早已有学者惊呼:外资已控制了我国某些产品的生产、销售、研发,不仅严重挤占国内市场份额,同时制约市场竞争,不利于民族产业的发展。尽管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反垄断法的根本宗旨在于反对限制竞争,维护充分有效的竞争机制,进而维护市场竞争的活力,它是克服外资并购负面效应的核心法律。这与反对不择手段恶意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本质区别。因此,将来制定反垄断法应该从并购规模、市场集中程度、产业范围进行审查。 
   最早将反垄断的思想形成法条的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1999]外经贸法发第395号),该规定第26条规定:“公司合并的审批机关为外经贸部的,如果外经贸部认为公司合并具有行业垄断的趋势或者可能形成就某种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市场控制地位而妨碍公平竞争,可于接到前款所述有关文件后,召集有关部门和机构,对拟合并的公司进行听证并对该公司及其相关市场进行调查。前款所述审批期限可延长至一百八十天。”外经贸部在调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合并或分立的初步批复。该款规定在法律效力层次、可操作性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不可比拟,能否在实践中执行不得而知。 
   有鉴于此,《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已经设定了具体指标,进行反垄断审查(参见《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21条)。当然,每件事情应一分为二地看待,既然有反垄断审查,就应当有反垄断审查的豁免,其条件是: 
   (1) 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 
   (2) 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 
   (3) 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 
   (4) 可以改善环境的。无论是反垄断审查或反垄断申请豁免,都由外经贸部决定。 
   虽然外资并购目前仅占中国引进外资的4%左右,但可以预料的是,外资并购将会随着国内法规的完善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时应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成立清算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组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期限及股权转让、增(减)分支机构、投资者更名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涉及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股权转让及投资者更名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先经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后,再到原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涉及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增(减)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可直接到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的对应性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除提交必备性材料外,还应根据具体的变更事项提交相对应的变更材料。
   1、变更名称,需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审核表》;
   (2)《名称(字号)核准通知书》。
   2、迁移地址,需提交:
   新址的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材料。
   迁址企业若经营范围中涉及环境、安全前置审批项目的,还应提交有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
   3、变更经营范围的,需提交:
   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如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还应提交有关的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
   4、变更经营期限的,需提交:
   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5、投资者更名,需提交:
   (1)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2)投资者更名的证明材料:系中方投资者更名的,提供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由当地工商登记机关注明更名情况,并加盖确认章);系外方投资者更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商业登记证复印件及相应的更名证明。
   6、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
   (1)《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2)任职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系由投资方委派的,提供投资方签字盖章的委派书;系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提供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证明材料(需董事会成员签字)。
   如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与公司合同和章程原规定的产生程序不一致的,还应提交原外资审批机关对合同和章程“产生程序”条款修改的批准文件。
   如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同时董事会成员也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经委派方签字盖章的新任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7、变更董事会成员,需提交:
   董事会成员变更,其产生程序或人数于公司合同和章程有关规定一致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其产生程序或人数与公司合同和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应提交:
   (1)原外资审批机关同意修改合同和章程的批准文件;
   (2)任职证明材料: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经委派方签字盖章的新任董事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8、调整注册资本的,需提交:
   (1)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并附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需经原外资审批机关确认)。
   (2)调整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9、增加注册资本的,需提交:
   (1)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2)资信证明材料:中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中方现金出资表》或《中方实物出资表》;系自然人的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中方实物出资表》。
   外方投资者以先进增资的,需提供外国(地区)银行存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文字资信证明;若外方投资者以设备增资的,需提供设备清单;若外方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增资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该企业上一年会计报表的查帐报告、该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方已获得分配的人民币利润的证明。
   10、股权转让的,需提交:
   (1)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
   (2)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形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3)受让方的开业证明材料:中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当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章),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外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商业登记复印件,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4)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材料:中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中方现金出资表》或《中方实物出资表》,系自然人的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中方实物出自表》;外方投资者提供外国(地区)银行存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文字资信证明。
   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让方或受让方的投资者如系国有、晨镇集体资产的,还应提交资产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股权转让的同时涉及到董事会成员的变化的,还应提交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经委派签字盖章的新任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的必备性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凡申办登记事项变更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对照表;
   4、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除提交必备性材料外,还应根据具体的变更事项提交相对应的变更材料。

 外商企业注销时提交的清算报告应包括的必备内容

(1)清算工作的步骤   
   简要写明清算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分为几个阶段进行清算,每个阶段做了哪些工作等等。
   (2)公告情况
   主要写明本公司三个月前已在省级报纸上完成三次公告。
   (3)资产及负债清理情况
    截止    年     月     日止,XX公司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共有总资产       万元,总负债      万元,净资产     万元。
   资产及债务的处理情况
   主要写明资产及债务的处理结果。
   (4)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所有债务请毕后,尚有剩余财产的,应按各投资放的投资比例说明分配结果。
   (5)承诺
   本清算报告不含虚假内容,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

 什么是验资证明?怎样办理验资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具体由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或在审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经依法认定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审计师担任。
   委托人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需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填写委托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
   4、投资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各类资金到位证明:
   ①以货币出资的应提交银行进帐单。
   ②以非货币出资的,应提交经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的报告书和财产转移手续。
   以新建或新购入的实物作为投资的,也可以不经过评估,但要提供合理作价证明。建筑物以工程决算书为依据,新购物品以发票上的金额为出资额;
   6、验资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什么是私营企业?它有哪种类型?私营企业可否取得法人资格

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有三种类型:(1)独资企业。指一个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2)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在私营企业的三种类型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都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什么是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对企业名称有什么要求

企业名称即企业的名字、字号,是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被社会识别的标志。
   登记注册时对企业名称的要求是:
   (1)企业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在冠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
   (2)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企业公章、银行帐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3)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冠以党政机关、军队和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人已经注册的的著名的商标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外商投资企业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

 什么是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为什么要把它们作为主要登记注册事项

住所是指人所居住的处所。因为企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也必须有住所。企业法人住所是指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是指首脑机构或主要管理机构。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但实际工作中,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往往是同一地点。
   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是构成企业法人的基本条件,也是企业法难进行民事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没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企业是不允许存在的。企业只有固定住所才能使经济往来,业务活动正常进行。企业法人住所是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经济和法律责任时,如无固定住所,就可能找不到企业在什么地方,企业也就无法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不但损害第三者的利益,而且给经济秩序和监督管理工作造成混乱。企业住所也是确定登记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管辖的依据及企业开展诉讼的需要。经营场所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基本条件,厂房、店堂的大小是确定企业经营规模的依据之一。所以必须把住所和经营场所作为企业法人的主要登记事项。

 什么是经营范围?对经营范围有什么要求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企业法人经营活动的范围。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具有了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企业同时承担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是区分企业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的章程规定,公司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2.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什么是合伙企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人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什么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有什么作用?怎样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具有以下作用:
   1、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3、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需提交哪些文件、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该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的决议;(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的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由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该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的决议;(3)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庆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别,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还应提交聘任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注册资本,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的资信证明。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哪些文件?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年检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1)年检报告书;(2)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不是一个会计年度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他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登记主管机关年检主要审查内容:(1)企业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2)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3)企业在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4)公司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否一致;(5)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6)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7)企业法人设立后,发起人、股东和出资人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8)企业类型或者经济性质发生变化,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9)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10)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或者经营期限是否到期;(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否发生变化;(12)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13)企业成立后是否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14)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登记主管机关除了对前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了解企业法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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