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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商场被盗刷商场应该不应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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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商场被盗刷商场应该不应该担责?
 
信用卡在商场被盗刷,商场应该不应该承担责任,这个话题历来在金融界和司法界存在争议,4月28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宣判一起信用卡盗刷纠纷案,法院判决商场对刷卡未尽到按规定审核、操作义务,导致信用卡所有人“金卡”被他人盗刷,商场应对信用卡所有人损失承担责任。判决某商场于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先生损失17999元。

信用卡被盗刷

2006年12月6日中午12时10分左右,苏州的王先生及家人在镇江一酒店用餐,王先生就餐时将外套脱下挂在椅背上。13时30分左右,王先生在结帐时发现外套里的钱包失窃,13点50分时,王先生拨打了110进行报警,称钱包里的(2100元现金、中国银行信用卡以及其他票据等)被盗。14时11分,王先生通过手机,向中国银行苏州分行95566进行信用卡挂失。但王先生的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贷记卡(卡号为518378320013XXXX,即通常俗称的“金卡”)已于当日中午13:06:09和13:08:38在 镇江某家电商场被他人进行消费,金额分别为7800元和10199元。

2006年12月26日王先生向镇江市京口区法院起诉,王先生认为由于镇江某家电商场员工在受理刷卡业务时没有对持卡人的签名进行认真审核并查验身份证件,违反了《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中国银行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银行卡协议书》及《中国银行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规程》的规定。要求镇江某家电商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99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商场被判承担责任

某商场则辩称,其在业务受理过程中已尽到审核和查验义务,如果原告的信用卡已挂失,消费行为就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易本着公平、自愿、平等原则,被告在给付相应货物应后取得相应对价。由于原告疏于对信用卡的保管,应当对挂失前和挂失后24小时以内发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认为原告无权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镇江某家电商场场系江苏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的特约商户,与江苏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签订了《江苏银行卡网络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该中心向其提供《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操作规程》,对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作为特约商户应遵守人民银行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和入网的各发卡银行银行卡章程等等。《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规定,长城卡持卡人可凭长城卡及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特约商户消费。无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还是不用密码,登记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本人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有效凭证。

2006年12月6日中午王先生的信用卡被盗用时,在刷卡过程中,商场收银员在受理刷卡交易时,在收到帐单和银行卡后,未查验客户身份证件,仅要求“持卡人”在“POS”机上输入密码(该卡实际没有密码),在电脑显示交易成功后,卖场员工将“卡单”交给“持卡人”签名,签名后,卖场员工亦未查验签名,即将帐单和“卡单”复印件交给“持卡人”。

京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系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准贷记卡(即“金卡”)合法持有人,镇江某家电商场作为江苏银行卡网络服务中心的特约商户,应当按照《江苏银行卡网络商户受理银行卡协议书》、《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的规定规范交易市常当所谓的“持卡人”持王先生金卡到镇江某家电商场进行消费时,商家应当熟知信用卡的基本常识,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由于镇江某家电商场 未尽到按规定审核、操作义务,导致王先生“金卡”被他人盗刷,应对王先生损失承担责任。虽然本案中,王先生对其所持“金卡”负有保管义务,但王先生在发现被盗后,已经及时地进行了挂失和报警,应当认为王先生已经尽到了及时防范的义务,且“金卡”被盗刷,与王先生“金卡”被盗之间并无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再强调王先生责任显属不妥。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商场是否该承担责任

核心问题:商场在客户刷卡消费时是否需要查验客户身份证?

记者电话采访中国银行镇江分行信用卡部工作人员了解到,目前在镇江有些商场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也有商场不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客户要按照商场的规定执行。关于商场的刷卡机是否识别密码问题,该工作人员介绍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贷记卡是否设置密码由客户选择,客户可以选择设置密码,客户也可以选择设置签名。设置了密码的才许输入密码。

记者电话采访中国建设银行镇江分行信用卡部工作人员,问商场在客户刷卡消费时是否需要查验客户身份证?该部工作人员介绍,不需要查验客户身份证,因为客户信用卡都有密码。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地方都没有认真执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1日颁布《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经办人。IC卡、照片卡免验身份证。”

第四十三条规定:“ 特约单位经办人员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

(三)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字样;

(四)信用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五)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

(六)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第四十四条规定:“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应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用卡、身份证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

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规定,持卡人在刷卡消费时,经营者应该审查持卡人的身份证和签名,如果消费时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不一致或相貌与身份证不符,经营者不得让持卡人消费,否则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特约商户受理信用卡时,应审查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是否相符,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该卡帐号是否被列入止付名单等。即特约商户对使用信用卡消费负有严格审查的义务,如果认真履行了该义务,冒用的结果就不会发生。所以,信用卡被冒用,与特约商户没有认真履行审查义务有直接关系,特约商户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信用卡签名就可以在商场消费?还是要验身份证

据了解一些客户自己明明设置了密码,信用卡仍然被人只凭签名就成功刷卡消费,现在市面上大多数信用卡都可以只凭签名在POS机上消费,而众多市民对此并不知情。目前不少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都可以只凭签名在POS机上消费。办理信用卡时,银行基本列举了三条刷卡消费方式供选择:刷卡需密或不需密,或者根据消费金额划定需不需要密码。而用信用卡提取现金时,则都需要设定密码。很多市民都忽略了这点,不少人认为取现密码就是刷卡消费密码,因而造成了混淆。

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刷卡消费的场合往往人比较多,比如超市,单凭密码消费很容易被有不良企图的人偷窥。而签名是很具自身特色的一种身份辨别标志,别人很难模仿。据他介绍,国外现在信用卡消费几乎全是签名消费。而在国内,很多人对此还并不了解,许多商家在给顾客刷卡时也并不注意签名是不是和卡面签名笔迹一致。按照银行的规定,商家必须仔细核对信用卡背后的签名与用户现场签名是否相符,如因核对签名不慎导致持卡人遭受损失,商家要承担部分损失。

某银行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客户在办理该行的信用卡时,也可选择是否设置密码。不过,由于pos机的特殊设置,即便没有密码,操作人员也会替用户输进6位数字。只要核对了身份证和签字,就可以保障持卡人的资金安全。

看来商场还须好好查验刷卡客户的身份证和签字,否则出现问题还是要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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