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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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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题注】 各区、市、县物价局、房地产局(处),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 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 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 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专业资格后,须 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经济性收费许可证》,方可在核定的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范围内收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 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与委 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依据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 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 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由市物价局监制的中介服务收费价目 表。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 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 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 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 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 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 机构协商议定。 六、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 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 息,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向 委托人收取。 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机构应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服务合同,标明服 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合同履行期限,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 时间等。 房地产经纪服务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金额 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屋租赁代理要求服务至租赁双方签订 房屋租赁协议为止。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标准,双方协商议 定。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 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价格的3%。房屋买卖代理实行全过程服务,要求服 务到代委托人办结交易过户及产权登记或租赁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 证书》或《公有住房租赁证》。 房屋交换代理收费,每件在500元之内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屋交换代理要 求服务至为委托人牵线搭桥成功,签定换房协议。 房屋居间代理,中介机构可向委托人预收部分中介费(最高不得超过100 元),中介成功后,按委托合同约定收费标准,多退少补。由于委托人原因 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的,预收费用不退回;由于中介机构原因终止中介服务 的,中介机构应全额退还预收费用。 单纯提供房屋买卖、租赁和交换等房源信息,每条信息收费不得超过30 元。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源信息应向委托人出具房源信息单,信息单中应 标明所提供房源的座落位置、权属、面积、户型、楼层、朝向、设备设施以 及交易价格、联系方式等情况。提供的房源与信息单标明内容不符的,不得 收取信息费。 房屋居间代理服务,不得单独收取信息费。单纯提供房源信息,不得预 收中介服务费。 八、房地产中介机构可接受委托为委托人代办各种房地产手续,收取代 办费。 代办产权手续,个人产权每份不超过500元;单位产权由双方协商议定。 代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出租用途为住宅的每份不超过200元;非住宅由 双方协商议定。 代办抵押贷款手续,个人贷款的每份不超过200元,单位贷款的由双方协 商议定。 九、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 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凡中介服务机构专业资格未经确认、未领取《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或自 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提供虚假信息并收取费用的,属于价格 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知下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之处,一律以本通知为 准。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附表: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 1 100以下(含100) 5 2 101以上至1000 2.5 3 1001以上至2000 1.5 4 2001以上至5000 0.8 5 5001以上至8000 0.4 6 8001以上至10000 0.2 7 10001以上 0.1 ---------------------------------------------------- 2006年08月27日 星期日 13:19各区、市、县物价局、房地产局(处),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

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具备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

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

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在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专业资格后,须
向物价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经济性收费许可证》,方可在核定的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范围内收费。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中

介服务机构应当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与委

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依据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机构

与委托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

营场所或交缴费用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由市物价局监制的中介服务收费价目

表。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介绍有关中

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

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

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

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

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

额的0.5%。

以上收费标准,属指导性参考价格。实际成交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

机构协商议定。

六、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

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

息,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房地产中介机构向

委托人收取。

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机构应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服务合同,标明服

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合同履行期限,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

时间等。

房地产经纪服务根据服务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金额

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屋租赁代理要求服务至租赁双方签订

房屋租赁协议为止。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标准,双方协商议

定。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

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价格的3%。房屋买卖代理实行全过程服务,要求服

务到代委托人办结交易过户及产权登记或租赁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

证书》或《公有住房租赁证》。

房屋交换代理收费,每件在500元之内由双方协商议定。房屋交换代理要

求服务至为委托人牵线搭桥成功,签定换房协议。

房屋居间代理,中介机构可向委托人预收部分中介费(最高不得超过100

元),中介成功后,按委托合同约定收费标准,多退少补。由于委托人原因

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的,预收费用不退回;由于中介机构原因终止中介服务

的,中介机构应全额退还预收费用。

单纯提供房屋买卖、租赁和交换等房源信息,每条信息收费不得超过30

元。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源信息应向委托人出具房源信息单,信息单中应

标明所提供房源的座落位置、权属、面积、户型、楼层、朝向、设备设施以

及交易价格、联系方式等情况。提供的房源与信息单标明内容不符的,不得

收取信息费。

房屋居间代理服务,不得单独收取信息费。单纯提供房源信息,不得预

收中介服务费。

八、房地产中介机构可接受委托为委托人代办各种房地产手续,收取代

办费。

代办产权手续,个人产权每份不超过500元;单位产权由双方协商议定。

代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出租用途为住宅的每份不超过200元;非住宅由

双方协商议定。

代办抵押贷款手续,个人贷款的每份不超过200元,单位贷款的由双方协

商议定。

九、各地区、各部门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

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凡中介服务机构专业资格未经确认、未领取《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或自

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提供虚假信息并收取费用的,属于价格

违法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知下达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之处,一律以本通知为

准。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附表: 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

档次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

1 100以下(含100) 5

2 101以上至1000 2.5

3 1001以上至2000 1.5

4 2001以上至5000 0.8

5 5001以上至8000 0.4

6 8001以上至10000 0.2

7 10001以上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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