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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滥发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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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规定,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有三个量刑幅度:1、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出罚金。2、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1、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数量较大的起点。2、一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数量巨大的起点。3、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0000株为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

滥伐林木罪,《刑法》345条第2款规定,是指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是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流上山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量刑有两个幅度:1、数量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量巨大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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