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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窝藏罪的办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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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宝柱窝藏一案的辩护启示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大连市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0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宝柱于20081020日在其弟弟李宝国将媳妇杀死的情况下,逃到哥哥李宝柱家。告诉哥哥自己将媳妇打坏了,警察在抓我。李宝柱在明知弟弟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藏身之处,并租车接送,资助其1000元人民币,帮助弟弟李宝国外逃打工,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

尊敬的审判长:

合议庭全体、公诉人:

我受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委派,出席今天的庭审,做被告人李宝柱的辩护人,当我接受委托并了解案情之后,感受最深的是李宝柱的善良和执法人员的公正无私。李宝柱作为一个外地人,在大连是无友可托、无钱可送,可是三级关都为其办理了取保手续,真正体现了执法人员权为民用、利为民谋的宗旨。为此,我代被告人及其家属向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表示诚挚的谢意。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本案证据,我提出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李宝柱主观恶意较小。从卷宗证据看,李宝柱是在不知弟媳被杀情况下对其弟弟实施了资助行为,因为此时李宝国也不知道他媳妇是死是活。在李宝柱的印象里,弟弟在生活中是个弱者,他不可能杀人,所以,就没有多问。这是一个失误,让自己惹来牢狱之灾,也让弟弟失去了投案自首的机会,至今追悔莫及。

二、被告人的窝藏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李宝国得到哥哥的资助后,没有继续犯罪,这无疑减轻了李宝柱的罪责,也给哥哥带来一点安慰。

三、被告人李宝柱事后能坦白交代,并且自愿认罪,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从卷宗笔录看,李保国到案后第一次询问笔录是20081024日凌晨,这次笔录李保国没有交代其哥哥资助的经过,此后,24日上午在询问李宝柱的时候其主动交代了资助弟弟的全部经过。这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可以按自首论。

四、被告人在村里德高望重,在学校是为人师表。李宝柱从教28年,2000年前,他每个月只有几十元的工资,以其微薄收入养五口之家,不得不常年如素。就是这样的一个窘困的生活条件,他资助过上百名貧困学生。他从叫三十年自觉践行“教其不知,恤其不足”的古训,以他高尚师德在孩子们的心田播下了善良的种子,每逢年节他都会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问候。一个小学教师能让学生终生不忘,可见他对学生爱的深厚,爱的真诚。

请法官念其是初犯,且本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又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李宝柱是一生做好人,一念之差办了错事,情有可原。请法官给他一个好人做到底的机会,作出一份与李宝柱有利,与村民有补,与社会有功的判决。

2009611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大刑一初字第49号判决书判李宝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评   析:

此案成功的关键在于为被告人找到一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就是自首,起诉书没有认定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但法院最终认定了律师的观点。再就是辩护词紧紧抓住了本案的重要情节进行辩护,一是资助时不知被害人已死,可以证明主观恶意较小。二是能够坦白自愿认罪,这是法定酌情从轻情节。三是从被告人一生救助学生的为人师表出发,渲染好人一念之差做了错事,应该得到原谅和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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