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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种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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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对于婚姻中的男女,往往因为种种愿意,一方或双方存在不能生育的现实,怎么选择人工生殖的方式,以下是两个采取非正常方式生育的问题,相关的法律问题让人深思。

借腹生子

实例

张鹏(男,化名)和王燕(女,化名)婚后2年因为王燕习惯性流产一直没有孩子。王燕后来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稳定,便与张鹏商量让张鹏与其他女孩生育。张鹏开始对此表示反对,几经商谈之后,张鹏的顾虑慢慢消除,便由王燕联系同意代孕的女子。几个月后代孕女刘丽(女,化名)来到张鹏的住所与张鹏发生性关系。十个月后,刘丽顺利产下一男婴,刘丽依约领取应得的报酬后离开。可是几年之后,张鹏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最终破裂。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王燕认为这孩子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因此拒不抚养也不承担抚养费。而张鹏认为这孩子的生育是王燕主动要求的,最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借腹生子一事虽经双方协商,但该约定因违反法律而无效。借腹所生子女与王燕无血缘关系。因而其无抚养义务。

律师解析

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认为,所谓代孕人工生殖的方式之一,即将妻卵和夫精和供精、供卵和夫精或供卵和供精在体外受精,然后将受精卵移入代孕人子宫内妊娠生育的行为。代孕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代孕人处分其身体权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代孕人能否自由终止妊娠?代孕能否强制执行?代孕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如何的?代孕子女对代孕事实是否享有知情权?等等。此外,在民间出现大量以借腹生子为名,行卖淫嫖娼之实;公然开价找寻代孕妇女,或是代孕需求者等情况。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法律与伦理问题。由于无统一、规范的代孕评判标准,真假代孕鱼目混珠。由此,代孕行为遭到普遍反对,卫生部甚至在2001年2月20日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本案中,张鹏为实现生育子女的目的,在妻子王燕无生育可能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该行为虽事先得到妻子王燕的认可,但这显然是以王燕为保全这个家庭的无奈为前提的。因而,此合意的意思表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当双方离异时,王燕因与借腹所生子女无血缘关系,因而无抚养义务。

 

 

 

借种生子

实例

张大志(男,化名)是某地一位较有名气的生意人,人到中年仍未婚,经人介绍认识了刘翠(女,化名),不久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是婚后刘翠总是无法受孕,经检查是由于张大志的生理问题导致的。为此,张大志恳请刘翠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生育,承诺对此事负责并签下字据。可是孩子生育后,张大志总是怀疑妻子又与他人通奸生下子女,因而要求离婚,并拒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经法院审理,借种生子系张大志要求,刘翠虽表示同意,但以维系婚姻关系的“被迫”为前提,该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及人格尊严。张大志应对此承担赔偿义务。但借种生子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判定孩子由刘翠自行抚养。因刘翠生活困难,法院判定张大志一次给付生活补助费5万元。

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认为,“借种生子”常发生于丈夫具有生殖障碍或无生殖能力的夫妻间,为达到怀孕生子的目的,丈夫要求妻子或同意妻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生产子女的行为。此行为显然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且有“借种生子”行为的夫妻关系常常并不幸福。从法律上来看,此种行为显然与现行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格格不入,各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借种协议”是无效的。该借种人虽然没有自己生育子女的合意,但其应该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在法律地位上,其仍然是孩子的生父,应承担父亲的抚育责任。而要求或同意“借种生子”的丈夫,则与小孩无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张大志要求妻子刘翠“借种生子”的借种协议因违反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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