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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成为被执行人,原来是法院弄错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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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成为被执行人,原来是法院弄错了人

家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李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自己莫名其妙成为了法院的被执行人,而且自己的房子也被法院给查封了。

事情是这样的,李先生夫妇都是一所人民教师,平素生活很简单,也不和任何人有经济纠纷,可是天有不测风云,突然有一天,李先生家里来了两名法官模样的人,说是要李先生给付30余万的法院的执行款,并要求李先生从自己的房子里搬出去,而且还说已经到房产局查封了李先生家的住房。李先生自然对此一头雾水,自己从来没有在法院吃过官司,怎么会执行到自己的头上。法院的同志还想他出示了法院的判决,判决书上登记的被告的确是李先生的名字,而且身份证号以及地址均是其本人的,判决书的内容是李先生的装修队的工作人员在装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判决李先生赔偿对方各项损失30余万元。

看到这个材料,李先生第一反应是肯定是法院搞错了,李先生和法院的同志说明情况,他们就来到法院的档案馆查询案卷,看看到底问题出现在哪里,经查发现是本案涉案的装修公司的负责人和李先生是重名,而原告提供的人口信息查询表的确是李先生的。法院发现这个问题后,及时做了纠正,并向李先生表示了歉意。

对于自己莫名摊上的官司,李先生很是气愤,难道自己就白白的摊上这么个官司,法院是不是应该给自己一个说道,给与一定的补偿?是不是应该赔偿自己近日来因此事的困扰带来的精神损失?

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律师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事情,问题出在原告的代理律师没有认真调查被告当事人的身份情况、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疏于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被告没有对自己的身份提出异议造成的,当然主要还是因为法院审理案件把关不严造成的。对于李先生提出的要求,因为法院已经及时纠正了自己的错误,虽然法院通过房产部门查封了李先生的住房,因为法院已经及时给予解封,而且法院的查封行为并没有给李先生造成任何物质的损失,所以不存在物质赔偿的问题。至于精神损失,更是无从谈起,类似的轻微侵权不会造成当事人的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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