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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送房分手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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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送房分手要回

返还还是继续占有?

 

律师指出送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以婚约的解除作为解除条件,既然婚约解除,则女方便失去占有房屋的法律依据,应当返还!

 

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父母对这门亲事也很满意。为了确立双方的关系,半年后,双方父母为王某、李某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父母送给李某房屋一套,并办理了公证、过户手续。

订婚相处一年后,双方因彼此性格不和、爱好不同,难以继续维持恋爱关系,王某遂主动提出终止恋爱关系,解除婚约,李某也表示同意。婚约解除后,王某多次向李某索要他父母送给李某的那套房屋。李某则以解除婚约系王某主动提出,自己对解除婚约无过错为由,拒不返还收受的房屋。王某只能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某返还作为彩礼的房屋。

律师分析:

辽宁祥远律师事务所主任侯建文律师认为赠送彩礼并非单纯的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其实际上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约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便消灭,从而解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婚约未解除,则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如果婚约解除,则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彩礼应返还赠与人。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得利全部返还的义务。李某接受的这套房屋即属于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李某必须将作为受赠的彩礼而占有的这套房屋,返还给王某,而不能再继续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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