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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第十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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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第十次调整 
   
 

经省政府批准,我市从2011年4月1日起,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第十次调整: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各先导区、长海县由每月900元调整为1100元;北三市由800元调整为1000元。同时调整我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内四区、旅顺口区、各先导区、长海县由9元调整为11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由8元调整为10元。

 此次调整的主要特点

一是在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对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进行了调整,保障了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是对职工工资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将直接拉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稍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劳动报酬人群的工资增长,同时提高了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联群体的收入水平。

三是这次调整,既保证了低收入职工家庭能够分享社会和经济发展成果,同时也考虑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统筹兼顾了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

二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计入工资总额的福利待遇。

四是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五是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拉动职工收入增长,保障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的重要手段,也是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问题。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已经是第十次调整,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四月份起省政府将对全省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按省政府要求我市也将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是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重点查处用人单位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和违反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对违反《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严重违法的,要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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